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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然与应然:我国刑事诉讼检警关系探讨

         

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法原则,确立了调整检警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据此,学界倾向于认为我国的检警关系属于“分立制约型”。笔者认为“分立制约型”检警关系的现实定位,导致司法实践中检警关系冲突,警侦活动失去有效监督,检控职能无法充分实现,因此,必须兼顾追诉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赢目标,树立兼顾程序公正与司法效率的诉讼理念,立足于刑事诉讼体制与程序构造整体的协调,予以立法制度上的变革,重塑和谐的检警关系。一、实然状态:冲突的检警关系(一)检警地位平等,侦检职能严重脱节。“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的立法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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