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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修改《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近日,国务院作出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1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删去《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将第九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成立外国商会,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依法办理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签发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外国商会经核准登记并签发登记证书,即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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