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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成片开发的征收权及其约束机制

         

摘要

《土地管理法》对成片开发征收权的确认符合我国的国情与发展目标,但成片开发的公共利益强度较弱,且存在被滥用的风险,应予限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并非必然有助于土地的集约利用,也不必然会促进农民的市民化,更不会杜绝腐败。要对成片开发下的征收权形成有效约束,应当引入民主机制和"精明增长"理念,科学判断成片开发征收的必要性;并要求政府在成片开发中提供充分的公共产品,扩大闲置土地的认定范围,以促进成片开发的公益实效;还可以设置议价购买的前置程序,引入留地安置的补偿方式,以协调成片开发中的各方利益,最终促进人的城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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