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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风险代理的理性思考

         

摘要

一般认为,律师风险代理是指当事人不必事先支付律师服务费用,待代理事务成功后,当事人从所得财物或利益中提取协议所规定的比例支付酬金;如果败诉则无须支付.这种律师收费方法,在国外又叫胜诉酬金或成功酬金.近年来,源于国外的胜诉酬金制度在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上出现,并悄然流行起来.但由于我国《律师法》和《律师收费暂行办法》对这种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均无明文规定,2004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的规定也很笼统,因此风险代理的律师实践仍然处于一种无序和混乱的状态.理论界对此的看法莫衷一是.笔者认为,律师风险代理作为律师服务收费的新方式,必须从比较的视角和理论的高度加以审视.我国不能不加分析地盲目引进这项制度.如果不能理性地分析和看待律师风险代理,将可能对我国律师制度的健康发展造成一定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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