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记者》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条款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条款

         

摘要

一、问: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 答: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二、问: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来信或者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以及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一般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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