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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证据规定》下的司法鉴定采信程序研究

     

摘要

新《民事证据规定》对司法鉴定规则进行了完善,显然我国司法机关已充分认识到当前司法鉴定领域所面临的启动权分散、质证程序虚化、鉴定中心主义等问题。从规范解释论之目的出发,不仅认识到职权主义下的司法鉴定采信程序,确实可以解决鉴定启动阶段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困局,还要明确当事人主义在质证环节的对抗性辩论将较之于职权主义更有利于查明事实,同时也应明晰两者相应的功能边界,为制度建构打下基础。为此,通过将司法鉴定采信程序解构为启动、质证、认证三个阶段:一是提出司法鉴定启动阶段坚持法庭的职权控制,并为当事人的权利设定边界;二是以庭审实质化理念为指导,要求在质证阶段强化鉴定人出庭义务、建立庭前开示与交叉询问制度,并加强鉴定材料质证等方面的规则建构;三是以审判为中心理念为指导,在认证阶段增强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法官采信鉴定意见提供辅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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