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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鉴定中“鉴定时机”的选择与规制

         

摘要

鉴定时机的选择是法医学伤情鉴定中的实践性难题.在理论上,鉴定时机可以分为“发生时鉴定”和“稳定时鉴定”两种.选择“发生时鉴定”或“稳定时鉴定”,均有其不尽合理之处,恰当的选择应当是将两者结合起来,采用二次鉴定的方式进行.为此,需要对二次鉴定的性质以及鉴定的时间作适当的规制,以保障其有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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