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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的完善

     

摘要

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往纵深方向发展需要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建设具备政治支持、实践基础和制度铺垫等条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建设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遵循,坚持党的领导,突出问题导向,充分发扬民主.应当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生态环境部及其区域督察局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主体制度,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享有检查权、处置权、请求协助权、交办权、督察情况述评权、问责建议权等.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应当对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党政领导干部落实中央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等开展督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可以采取集中督察、“回头看”督察、专项督察、常态督察等形式.除常态督察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主要包括督察准备、督察进驻和进行、督察意见和整改、督察结束、督察后处理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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