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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患者最佳利益原则完善我国医疗委托代理制度

     

摘要

医疗决定权是以患者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不仅与患者的生命健康密切相关,更是患者主体性和人格尊严的体现,应以患者本人行使为原则。医疗决定权代理行使的理论基础在于委托代理理论和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但其代理行使仍应当有着严格的限制。然而当前国内医疗委托代理制度在对患者自主决定权的法律确认与保障、委托代理双方主体范围确定、授权委托的时间效力、代理权行使的限制等方面还存在着缺陷。作者以“患者最佳利益”原则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针对制度的现有缺陷,从明确授权委托主体、委托行为效力认定、限制代理权行使等方面来探讨医疗委托代理制度,以期在医疗委托代理中最大程度保障患者生命健康权的同时,尽最大可能保障其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人格尊严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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