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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比例原则在渔业行政处罚中的适用

         

摘要

自从我国行政法学引进了德国的比例原则,并在理论上证实了规范公权的有效性后,比例原则在我国既是宪法原则又是行政法原则.然而,在我国的执法实践中,比例原则并未得到有效适用.在渔业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存在着渔业执法人员排斥适用比例原则、分支原则适用不完全和价值取向人格化的问题,以至于部分处罚决定不够合理.为了规范渔业行政权力,维护和谐稳定的法治秩序,建议在指导性案例中细化裁量理由,增设投放鱼苗的处罚手段,同时司法机关以建议方式促进依法行政.以此,加强渔业执法人员对比例原则的理解和适用,将比例原则渗透到渔业执法的每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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