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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适用于“能者上、弱者下”

         

摘要

cqvip:自《执业医师法》颁布实施后,乡镇卫生院医生资格准入最低标准定格在第三十条的第二节,“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这条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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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社区医师》 |2012年第32期|2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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