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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的税收办法》

         

摘要

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现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规定如下: 一、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的税收办法。 本条所述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的生产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及生产型集团公司。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及生产型集团公司内部设立的进出口公司(部门),也一律按此办法执行。 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继续按现行免税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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