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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内部债务分担应遵循哪些原则

         

摘要

某会计师事务所有李华永、郑一丁与薛阿秉等三名合伙人。该三名合伙人共同签署的《合伙协议》约定:(1)本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李华永出资40万元、郑一丁出资30万元,薛阿秉出资30万元;(2)本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经营期间获取的利润或亏损,由李华永享有50%、郑一丁享有25%,薛阿秉享有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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