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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肉产品无检疫合格证明有检疫标志的处理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授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也就是说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法律授权依法对流通领域内销售的动物产品实施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及监督处理职权。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畜牧兽医文摘》|2014年第7期|19-19|共1页
  • 作者单位

    新乡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河南新乡 453003;

    新乡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河南新乡 453003;

    新乡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河南新乡 453003;

    新乡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河南新乡 453003;

    新乡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河南新乡 453003;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 入库时间 2022-08-18 11: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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