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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摘要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中日、中韩及中越北部湾渔业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生效后我国渔业面临的问题,中央财政设立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地使用,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渔业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转产转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因协定影响而退出捕捞的海洋渔船的报废补助; 2.吸纳转产渔民就业、带动渔区经济发展、改善海洋渔业生态环境的项目补助。 第四条 报废渔船补助资金补助对象为渔船所有人;项目补助资金补助对象为项目业主单位。 第五条 申请报废补助的海洋捕捞渔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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