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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决策有用性

         

摘要

在2010年11月9日财政部公布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中,对78户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结果表明,包括福建永安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内部控制,较好地执行了《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核算、信息披露比较真实完整,但也不乏有上市公司存在粉饰财务报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问题.林业企业经营的林地和生物资产属于特殊业务,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其核算和披露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涉林上市公司林业经济活动会计信息的披露属于企业自愿性行为,而非强制性要求,导致林业或涉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逆向选择”.在倡导低碳经济等一系列以生态环境为依存和林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当今社会,林业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要进一步加强.本文将围绕决策有用性对会计信息披露进行探讨.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农业会计》 |2014年第5期|16-17|共2页
  • 作者

    钱纯; 苏宁;

  • 作者单位

    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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