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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打片联合摄制合同订金争议仲裁案裁决书(CIETAC 1989年11月30日于北京)

         

摘要

申诉人(甲方)、被诉人(乙方)签订了联合摄制彩色宽银幕武打故事片 《×××》合同书。合同规定;被诉人负责办理国内有关批文及一切手续。合同签订后,申诉人依合同将5万元美元足金汇入被诉人帐户,此后,由于种种原因,双方未能继续拍片,申诉人向被诉人索要5万美元订金果遂申请仲裁。被诉人主张,致使本案俣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原因在于申诉人未能继续投资,而申诉人所汇订金已全部用于拍摄活动,被诉人自己也为此项目投入了资金,因此被诉人不应退还申诉人已交的订金。仲裁庭认为:本案俣同因被诉人无对外条约合拍电影的主体资格而无效,其主要责任在被诉人,申诉人对此有失察的过失责任,申诉人早已知道本案合同无效,故未能及时告知被诉人由此扩大的损失由申诉人自行承担。经查申诉人所交的订金,除部分用于摄像器材外,其科均使用完,仲裁庭裁决被诉人退还申诉人所剩摄像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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