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中国钨业 >地质矿产部、国家计委、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开采、冶炼、加工、收购和销售钨、锡、锑矿产品、冶炼产品的单位限期报送审批资料的通知》文件

地质矿产部、国家计委、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开采、冶炼、加工、收购和销售钨、锡、锑矿产品、冶炼产品的单位限期报送审批资料的通知》文件

     

摘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国发[1991)5号),地矿部、国家计委、中国有色总公司、物资部、国家工商局于1992年6月18日联合发出《关于开采、冶炼、加工、收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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