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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人员可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摘要

<正>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从此新中国有了自己的学位制度。根据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获得中国硕士、博士学位主要有两条途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相应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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