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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保护中“误导”与“混淆”的认定标准及其跨类保护范围的界定——兼评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微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摘要

本案系典型的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案件,由于"微信"用户群体庞大,属于知名度高、显著性强的驰名商标,因此应当给予其更宽的保护范围。同时,若被控侵权主体主观恶意明显,结合涉案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销售规模、分布地域及其宣传情况,在获利明显超出法定赔偿上限的情形下,可以酌定依据违法获利确定赔偿数额。而且,在无明确正当事由且合理支出并未明显超出行业惯例下,不应任意调整原告已支出的合理诉讼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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