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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现就新旧商标法衔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商标注册事宜(一)对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局提出

著录项

  • 来源
    《中华商标 》 |2014年第5期|64-64|共1页
  • 作者

  • 作者单位

    国家工商总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商标法 ;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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