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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

         

摘要

@@ 一、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现状rn1.披露主体范围仍然较窄.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环发[2003]156号,以下称<公告>)中规定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为"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的企业自2004年开始在每年3月31日以前,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上一年的环境信息.其他企业可以"自愿进行环境信息公开".此处的环境信息当然包括了环境会计信息.可见,国家只对超标准排放污染严重的企业强制要求公布环境信息,其他企业自愿.与2003年以前的有关统计资料相比,至2007年,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企业数量有了较大的增长,但仍主要集中在上市公司,尤其集中在强污染行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主体范围依然较窄.这一状况的存在,直接阻碍了公众对企业环境信息的获取,不利于对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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