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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相关问题的思考

     

摘要

@@ 关于我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政策历经了几个阶段,2000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的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2003年9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对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应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同时明确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审核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年第4期|68-69|共2页
  • 作者

    戴建才;

  • 作者单位

    厦门洛矶山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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