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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以过去的串标行为取消现在项目的中标资格吗?

         

摘要

案情介绍2019年8月,A公司在B项目中标后,突然被告知其中标资格被取消。A公司向招标代理机构发函要求说明理由,招标代理机构回函称,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投标人在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A公司于2017年6月在某市某项目投标中存在严重的串标行为;2017年10月,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通报,指出A公司有涉嫌串通投标的行为,A公司已构成两次串通投标。串标在招投标行业属于违法行为,故取消A公司的中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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