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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争议焦点

             

摘要

以通信管理局现有执法能力,《条例》可行吗? 在《条例》一审、二审期间,省人大财经委,法制委以及人大常委主任会议均对省通信管理局人员编制少、无地市机构的行政执法能力提出质疑,认为《条例》的可行性不强。《条例》对通信管理局编制通信设施建设舰划、监督社会有关建设主体履行《电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及住宅开发尚执行光纤到户国家强制性标准、协调推进电信普遍服务、保障电信用户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杖以及开展大量的安全保护协调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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