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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年龄

         

摘要

<正>案例一:刘大妈年过古稀,有一个儿子已经成家另过。去年初刘大妈在早晨散步时捡拾到一个患有先天性疾病的残疾婴儿,在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一直未查找到父母,孩子一直由刘大妈抚养。经邻居指点,刘大妈向民政部门申请收养该婴儿,由于《收养法》没有规定收养人的年龄上限,民政部门受理后认为刘大妈不适宜抚养残疾婴儿,但又只能以刘大妈无抚养教育能力为由拒绝为其办理收养登记,刘大妈不服,称自己身体很好,儿子每月给的钱足够自己生活还可以抚养这个孩子,随后开始为此上访。后经多方努力,刘大妈同意放弃收养。

著录项

  • 来源
    《社会福利》 |2007年第11期|39-40|共2页
  • 作者

    孙文灿;

  • 作者单位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社会事务处;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婚姻法;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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