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会员管理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建议

社会团体会员管理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建议

         

摘要

cqvip:会员是社会团体的主体,是社会团体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会员(代表)大会作为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一般而言会员人数在200人以下的召开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会员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则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也需要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生效。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