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关于同意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等七家企业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批复

关于同意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等七家企业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批复

     

摘要

<正>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公司、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贸易集团公司、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经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公司、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贸易集团公司、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可在境外期货市场从事套期保值业务。请上述企业按照《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证监发[2001]81号)的规定,持本批复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更换营业执照,增加境外期货业务内容;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领取《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设立境外期货业务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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