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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续)

     

摘要

@@第六章 种子使用rnrn第三十九条 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rn第四十条 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根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rn国家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营造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给予扶持。rn第四十一条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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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中国稻米》|2000年第6期|3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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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单位

    无;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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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入库时间 2023-07-25 16: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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