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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特种设备行政复议案件所引发的思考

         

摘要

案情 2015年4月17日,浙江省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对申请人X公司的两台电动单梁起重机进行了定期检验,并于当日向申请人发出了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2015年4月21日,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对上述两台起重机的定期检验作出结论,为不合格,并于2015年4月24日下午14:18,向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短信,通知其领取报告。2015年5月5日被申请人A局的执法人员对申请人进行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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