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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

             

摘要

一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以下简称《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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