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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以来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行政手段评估

     

摘要

在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体系中,目标责任制和淘汰落后产能这两项行政手段具有核心地位。充分认识其作用机制,阐述其优势与不足,对于中国碳减排政策的优化设计意义深远。本文遵循气候变化评估报告的原则和方法,以国内外公开发表的相关文献为基础,评估了这两项政策的作用机制、政策有效性以及存在的问题。结果显示:目标责任制和淘汰落后产能这两项行政手段具有高度的有效性。这些行政手段顺应了中国的各项体制机制,确保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目标的实现。具体来看,节能降碳目标责任制通过明确地方政府作为节能降碳政策执行主体的责任,改变了原有的官员激励体系,强化了政府对既有政策的执行,还促进了地方政府和企业各项节能降碳制度的形成。淘汰落后产能以目标责任考核为基础,结合各种激励政策,在节能降碳、化解产能过剩等方面发挥了巨大效应。尽管行政手段在温室气体减排中的作用非常有效,但是这种自上而下的压力传递机制难以真正内化为地方政府和企业开展节能降碳工作的自发性力量。此外,由于节能降碳目标的层层分解,县级及以下政府承担了与其行政管理权限并不匹配的责任。在压力体制下,过剩产能的市场退出障碍和地方政府、企业产能扩张的冲动依然存在。未来应结合行政和市场手段的优缺点,综合施策,促进温室气体减排长效机制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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