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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司法专门化促进了企业环境治理吗?——来自专门环境法庭设置的准自然实验

     

摘要

环境司法是进行环境保护的必要手段,我国从2002年开始在部分地区设置专门环境法庭,这一外生事件为准自然实验提供了研究场景.本文以我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2006-2016年共4 340个观测值为研究样本,采用倾向得分匹配和双重差分方法(PSM-DID)检验环境司法专门化对企业环境治理影响的异质性及其经济后果.研究发现:环境司法专门化能够有效地促进该地区企业进行环境治理,而且企业是通过扩大整体资本投资的方式进行环境治理,但是企业环境治理投资抑制了生产性资本投向.通过进一步研究发现:首先,与中西部地区相比,东部地区的环境法庭设置更能有效地促进企业进行环境治理;其次,与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地区相比,市场化程度越高的地区,其所在地区的环境法庭设置能有效地促进企业进行环境治理;然后,与环保纳入官员考核体系之前相比,环保纳入官员考核体系能更加有效地促进企业进行环境治理;最后,地区环境规制与环境司法专门化之间起到相互补充作用,在环境规制强度低的地区,环境法庭的设置能有效地促进企业进行环境治理.因此,各地法院应加强专门环境法庭的设立,积极推进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三合一”的审理模式,因地制宜地探索环境司法审判程序,才能有效地促进企业进行环境治理.除此之外,政府应该采用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引导企业进行合理的资本投向,以确保企业环境治理的同时能够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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