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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监察权行使方式应有主动与被动之分

         

摘要

cqvip:在现有监察模式下,应对监察权的行使方式作主动与被动之区分。对法官、检察官以及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等,只有当他们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监察委员会才应进行调查监察;而对于他们的日常工作情况,则不宜主动进行监督监察。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经济报告》 |2018年第11期|43-45|共3页
  • 作者

    马岭; 苏艺;

  • 作者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

    江苏警官学院治安管理系;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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