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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勘验程序

     

摘要

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已近五年的《公证程序规则》,其中不乏亮点,第31条的规定就是如此。该条规定,“采用现场勘验方式核实公证事项及其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制作勘验笔录,由核实人员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根据需要,可以采用绘图、照相、录像或者录音等方式对勘验情况或者实物证据予以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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