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中国医药导报 >提高执业药师法律地位激发药学工作者积极性

提高执业药师法律地位激发药学工作者积极性

     

摘要

@@ 1999年4月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人事部共同修订印发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1999]34号)明确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必要性.为进一步做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0年8月4日修订印发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334号)并于200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1]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