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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中'判明责任'的思考

         

摘要

@@ 作为海上交通安全的主管机关,海事机构具有对海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安法》)第43条明确规定:"船舶、设施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主管机关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与《海安法》配套实施的国务院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调查处理条例》)第15条规定:"港务监督应当根据对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作出《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判明当事人的责任";《调查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港务监督可以根据其责任的性质和程度依法给予下列处罚";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8号令)第36条中则进一步根据事故等级及事故责任认定情况(即情节轻重)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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