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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治超如何应对危险品运输车辆

         

摘要

“治危”刻不容缓 目前在公路治超管理中,往往对普通货物超载货车的检查比较严格,卸载处理相应到位。但对真正有“杀伤力的化学危险品“运输车辆则多数采取敬而远之的态度。如京沪高速公路“329“事故中的肇事槽罐车在驶出山东,进入江苏时,理应在两省交界处的收费站计重收费,并按照公路治超有关规定,对该车辆超载量接近1倍的危险化学品货物进行相应处理后,才能放行:或者禁止该超载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驶入。但对该车的处理结果却是在未作任何预防性处置的情况下,放行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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