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五一”当天上班 用人单位可否用补休代替加班费

“五一”当天上班 用人单位可否用补休代替加班费

     

摘要

我是一家超市的收银员,根据公司规定,每周五至周二为正常工作日,周三、四为休息日。“五一”劳动节前夕,公司发出通知称,节假日客流量大,劳动节当天全体员工上班,等节日过后公司给予员工补休一天,不另外计发加班费。请问公司的做法合法吗?《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