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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相关公司担任挂名股东是否构成利益冲突?

         

摘要

【案情】曹某于2018年3月25日入职某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曹某担任菜品高级顾问,月工资20000元。2020年7月29日,A公司向曹某发出《告知书》,载明:“近日我司发现,在职期间您在B公司担任经理以及股东身份,特告知如下:您的上述行为已经对我司工作造成严重影响,且与我司的利益严重冲突,已造成我司的重大损失,应立即改正。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立即辞去B公司担任的所有职务并终止与其建立的劳动关系,且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继续为B公司工作。”8月5日,A公司向曹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载明:“我司曾要求您辞去在B公司担任的职务并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但您在我司书面提出后仍未改正。B公司与我司经营范围一致,存在竞争关系,您的行为与我司存在重大利益冲突,违反了员工的基本准则。依据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我司决定自今日起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随后,曹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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