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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 规范商业医疗保险 赔付不能随便打折

             

摘要

既有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又有投保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客户,理赔时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生病住院发生合理的医疗费用1万元,如社会医疗保险赔付了5000元,保险公司会先扣除5000元,然后以剩余的5000元为基数按比例赔付。针对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理赔重叠问题,近日福建保监局下发通知要求,如果保险公司在销售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时对客户没有区别对待,今后赔付时不得扣除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所支付的费用,客户仍可按1万元为基数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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