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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经济下的竞业限制行为认定

     

摘要

案例背景 2014年5月29日,北京市东城区A学校(甲方)与安某(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于2014年5月4日生效(试用期至2014年7月31日),于2017年6月30日终止.2016年3月22日,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6个月内,乙方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单独从事或与他人合伙从事与甲方营业相同或类似业务;在从事与甲方营业相同或类似的单位任职、提供咨询或与之合作或作为股东;未经甲方同意,接受与甲方营业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单位提供的培训、资助、财物及其他利益.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卫生人才》|2018年第12期|41-43|共3页
  • 作者

    王红; 游煜聪;

  • 作者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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