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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者,义之和--患者等同消费者利弊谈

     

摘要

@@ 几年前,浙江省九届人大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护理服务,因使用不合格药品、不合格医疗器械或者因违反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等诊疗护理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患者在这里首次被列入消费者的行列.今年7月起正式实施的新《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则首次明确将医疗服务纳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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