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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竞业限制尊重行业规范

             

摘要

林女士自2012年5月4日起在医疗器械A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时还签订了《知识产权、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及《保密协议》,约定了林女士的保密义务及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A公司称,2012年7月12日,林女士在职期间出资设立了与A公司经营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B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监事等职务且参与经营管理,林女士多次利用工作机会,以约客户洽谈为由,向客户推销自己公司的产品,严重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并侵害了A公司的商业秘密,给A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卫生人才》 |2015年第11期|41-44|共4页
  • 作者

    任轩毓;

  • 作者单位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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