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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2014105号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老龄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老龄办: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的战略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加快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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