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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外汇保证金交易被叫停说开去(三)——解析商业银行外汇保证金交易风险

     

摘要

中国银监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CBRC-2008/100])第六条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从事与外汇、股票和商品有关的衍生产品交易以及场内衍生产品交易,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及其他相关规定。”外汇保证金交易是否可算做衍生产品尚有疑问,即使是具备衍生品经营资格的银行可以“报备给银监会10天内监管层没有异议,就可视为默许”为依据开办此业务。但是,央行、国家外汇局、证监会、公安部四部委在1994年10月2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至今没有作废,任何境内外汇保证金交易都受此通知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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