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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 第31号

         

摘要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2013年第29号公告,不再开展企业存单。对已开展企业存单的在保存期内的单证由企业按照2014年92号公告继续做好保管工作。本公告内容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2018年4月25日(稿件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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