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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法律地位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摘要

<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最近,国务院办公厅批复了我部《关于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法律地位问题的请示》。为进一步推动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工作,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法律地位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2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试点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计财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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