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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3年第40号

         

摘要

<正> 为加强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了《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37号令)。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为保证有关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决定《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二、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自合同或者协议生效之日起,进口旧机电产品到货90日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或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备案。申请人应当填写《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格式可从国家质检总局网页 http://www.aqsiq.gov.cn 上下载),说明备案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产地、制造日期、用途等并提交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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