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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简化外贸流通经营资格核准程序的函

         

摘要

<正>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工作程序,降低行政成本,我部决定简化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的核准程序。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根据《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外经贸贸秩函[2001]370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是内资企业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法律凭证。自2003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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